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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六裕执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全与被执行人王太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全,王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六裕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全,男,57岁,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王太胜,男,57岁。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03)六裕执字第6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太胜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皖西庐剧团排练厅后房屋一处,并扣留被执行人王太胜房屋拆迁补偿款等计壹拾壹万元整。现因被执行人王太胜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太胜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皖西庐剧团排练厅后房屋一处的查封。2、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太胜房屋拆迁补偿款等计壹拾壹万元整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