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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第八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第八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负责人雷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法定代表人李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第八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向其公司支付所欠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932元,本院退付原告1932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