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张仙桃与马德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仙桃;马德威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张仙桃,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马德威,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仙桃诉被告马德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2008年3月,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女孩(马某,2009年1月31日出生;马依婷,2010年3月25日出生)。同居期间,因原、被告性格不一,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于2010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为了更有利于小孩的抚养、教育,原告向本院请求非婚生小孩马依婷由原告负责抚养;非婚生小孩马某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仙桃与被告马德威的非婚生小孩马依婷由原告负责抚养;非婚生小孩马某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德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