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惠红与林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惠红,林伟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袁惠红,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林伟清,男,38岁,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惠红诉被告林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袁惠红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