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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惠红与林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惠红,林伟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袁惠红,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林伟清,男,38岁,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惠红诉被告林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袁惠红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