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XX、王XX与刘XX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申请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刘XX,系申请执行人长子。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刘XX、王XX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2012年度的给付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继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