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陆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贺永生审 判 员 刘福奎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