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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陆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贺永生审 判 员  刘福奎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