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麻建民与嘉兴市联丰工艺品有限公司、齐宪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麻建民;嘉兴市联丰工艺品有限公司;齐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建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联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宪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宪贵。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荣庆。上诉人麻建民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麻建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