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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5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423317-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法定代表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佳莹,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8632-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凤洋三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禹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39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