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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唐振颖诉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颖,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唐振颖,女,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重病监护室医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285号。法定代表人:陈静,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颖诉被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吉浩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人民陪审员  宋秀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