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善发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善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强,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操,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善发,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善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减半承担15551元。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