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费维祥与汪桂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维祥,汪桂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89-2号原告:费维祥。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桂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维祥与被告汪桂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维祥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桂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维祥撤回对被告汪桂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撤诉减半收取367.50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权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