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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长生与金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生,金士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4号原告:陈长生,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士勤,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生与被告金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生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