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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金波与高海军租赁纠纷一案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金波;高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35-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波,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军,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波与被执行人高海军租赁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金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3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6.3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金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