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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代锡欣、陈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代锡欣,陈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负责人崔巍峰,主任。被告代锡欣(370226196801111516),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陈尧(370226196507301511),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代锡欣、陈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提交的起诉状中,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