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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1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以上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入一批盗版光碟及淫秽光碟,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贩卖。2012年3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临港开发区夜市街马路摆摊出售盗版光碟及淫秽光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盗版光碟995张、淫秽光碟71张。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8组10号的租房内另查获盗版光碟158张、淫秽光碟7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左广昌的证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的部分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