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崂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钟兆举与王彩玲、青岛交运银通旅游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兆举,王彩玲,青岛交运银通旅游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钟兆举,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彩玲,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交运银通旅游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钟兆举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彩玲、青岛交运银通旅游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72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彩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6月11日被执行人王彩玲交纳6572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572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