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杰与胡哲南、胡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胡哲南,胡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24号原告:胡杰,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哲南,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展波,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胡哲南、胡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