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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昌黎宏建矿粉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69-1号申请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被执行人昌黎宏建矿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成果。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大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昌黎宏建矿粉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昌黎宏建矿粉建材有限公司存款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