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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营、臧风兰诉被告任海燕、赵拓、陆潇、潘彬刚、马良、吴刚、唐蒙、陈鹏洁、孙晓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营,臧风兰,孙晓刚,马良,吴刚,任海燕,陆潇,潘彬刚,赵拓,唐蒙,陈鹏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王俊营,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祥和居家园4号楼1单元803室。原告臧风兰,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祥和居家园4号楼1单元803室。委托代理人程军,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刚,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35号。被告马良,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运输公司家属院4单元38号。被告吴刚,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一院2号楼3门7层26号。被告任海燕,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方新村政法巷联新世纪2号楼5单元1楼。被告陆潇,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26号10栋11807号。被告潘彬刚,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碳店乡东务村一组。被告赵拓,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富仁乡新农村新庄街109号。被告唐蒙,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城北客运站家属楼2单元5楼西户。被告陈鹏洁,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陈家庄212号。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永宁、张静,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营、臧风兰诉被告任海燕、赵拓、陆潇、潘彬刚、马良、吴刚、唐蒙、陈鹏洁、孙晓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营、臧风兰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王俊营、臧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8元,本院减半收取34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高 琪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