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魏帆扬与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民初字第805号原告:魏帆扬。委托代理人:朱树英、张翊。被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斌。委托代理人:富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帆扬与被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帆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魏帆扬负担。审 判 长 金晓明审 判 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姜宠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怀笑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