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钦与被告重庆市明飞置业有限公司、王富荣、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钦,重庆市明飞置业有限公司,王富荣,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任玉钦。委托代理人袁文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明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富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富荣。被告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钦与被告重庆市明飞置业有限公司、王富荣、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钦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任玉钦负担。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李文明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