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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钦与被告重庆市明飞置业有限公司、王富荣、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钦,重庆市明飞置业有限公司,王富荣,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任玉钦。委托代理人袁文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明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富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富荣。被告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钦与被告重庆市明飞置业有限公司、王富荣、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钦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任玉钦负担。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李文明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