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潞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潞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粱某某,男,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崇道村。被告曹某某,女,住潞城市翟店镇崇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亮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