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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潞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潞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粱某某,男,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崇道村。被告曹某某,女,住潞城市翟店镇崇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亮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