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骆飞与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骆飞;杨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69号原告骆飞,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周殿梁,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燕,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波,女,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朱艾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所有的粤B×××××车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粤B×××××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价值贬损等损失人民币1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所有的粤B×××××车与被告杨波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以及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全责的事实。原告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骆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17:00时前到本院材料收转室15号信箱领取简易判决书,如逾期未领取,宣判当日仍视为判决书送达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少芝(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