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鄂州中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张绪宋与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宋,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鄂州中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张绪宋,男,45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个体经营户,住鄂州市,被告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30号。法定代表人喻志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祈天明,该局干部。原告张绪宋不服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9日鄂州工商处字[2012]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处罚决定中对原告罚款4.25万元变更为2.125万元,于法院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交纳。原告张绪宋遂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张绪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绪宋负担。审 判 长  蔡玉珍审 判 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