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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贺亮与陆孝芬、毛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贺亮,陆孝芬,毛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徐贺亮,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孝芬。被告毛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贺亮诉被告陆孝芬、毛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贺亮于2012年6月20日以因原告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贺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贺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即收438元,现由原告徐贺亮负担。审判员  刘振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