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贺亮与陆孝芬、毛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贺亮,陆孝芬,毛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徐贺亮,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孝芬。被告毛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贺亮诉被告陆孝芬、毛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贺亮于2012年6月20日以因原告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贺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贺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即收438元,现由原告徐贺亮负担。审判员 刘振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