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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66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