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66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