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郑某、马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沈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晓龙,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珍宝,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奇,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乙,身份证号码:3304821973********,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小学教师。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个体网店。因本案,于2012年1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徐飞雄,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沈某、邱某、范某、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沈某、邱某、范某、张某及其辩护人孙晓龙、张奇、徐飞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假冒注册商标罪2011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经预谋决定由三人共同出资,从绍兴柯桥、义乌等市场购得面料、辅料及“艾莱依”领标、吊牌等商标标识,从专卖店购得正品“艾莱依”afa6009款羽绒服,拆开后委托他人打样、剪裁、加工生产仿冒的“艾莱依”afa6009款羽绒服,然后再挂上“艾莱依”商标标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邱某、范某等人。从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累计销售假冒“艾莱依”商标标识的afa6009款羽绒服1000余件,销售额达300000余元。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1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处购进假冒的“艾莱依”afa6009款羽绒服,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且明知其购买的羽绒服是假冒“艾莱依”品牌的情况下,仍通过其淘宝网店“8木子8足夭8”进行销售,自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21日,共计销售假冒“艾莱依”afa6009款羽绒服144件,销售金额62400余元。另被告人李某又将150余件同款羽绒服销售给沈某,销售金额达52500余元。被告人李某合计销售假冒的“艾莱依”afa6009款羽绒服290余件,销售金额达114900余元。2011年11月,被告人沈某从被告人李某等人处购买了多款假冒的“艾莱依”羽绒服,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且明知其购买的羽绒服是假冒“艾莱依”品牌的情况下,仍通过其淘宝网店“沈记百货”进行销售。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21日期间,共计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180余件,销售金额76000余元。2011年10月,被告人邱某从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处购进假冒的“艾莱依”afa6009款羽绒服,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且明知其购买的羽绒服是假冒“艾莱依”品牌的情况下,仍通过其淘宝网店“woaimeimeiei”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200余件,销售金额达90000余元。2011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范某、张某经预谋后共同在淘宝网开设“淘淘淘pl”网店,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被告人范某负责向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处进货,被告人张某负责在淘宝网下单、联系淘宝网买家。2011年10月底至2011年12月21日期间,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且明知其购买的羽绒服是假冒“艾莱依”品牌的情况下,两人共在淘宝网销售挂“艾莱依”商标的假冒“艾莱依”afa6009款羽绒服160余件,销售金额达70000余元。被告人范某还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淘淘geliangfang”销售挂“艾莱依”商标的假冒“艾莱依”afa6009款羽绒服10余件,销售金额约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邱某于2012年1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范某、张某于2012年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另,从被告人沈某处扣押带有“艾莱依”“eral”商标的afa6001款羽绒服8件、afa6009款羽绒服37件、aft209款羽绒服4件。从被告人马某乙处扣押afa6009款艾莱依羽绒服18件、aft204款艾莱依羽绒服3件、aft508款艾莱依羽绒服2件及艾莱依商标吊牌1048件。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沈某、邱某、范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商标注册证、艾莱依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鉴定报告、真假对比图片、申通快递发货单、银行明细帐查询表、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00000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沈某、邱某、范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分别为114900余元、76000余元、90000余元、75000余元和700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某、范某、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沈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上述八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马某甲、张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马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马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四、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五、被告人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六、被告人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七、被告人范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八、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九、从被告人沈某处扣押带有“艾莱依”、“eral”商标的afa6001款羽绒服8件、afa6009款羽绒服37件、aft209款羽绒服4件;从被告人马某乙处扣押的afa6009款艾莱依羽绒服18件、aft204款艾莱依羽绒服3件、aft508款艾莱依羽绒服2件及艾莱依商标吊牌1048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八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某、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沈某、邱某、范某、张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跃华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佳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