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泓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海铸锻有限公司、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泓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海铸锻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81-1号原告聊城市泓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南首油坊村西。法定代表人杨保华,经理。被告聊城市东海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贺海村。法定代表人李西芳,董事长。被告李勇,男,30岁,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泓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海铸锻有限公司、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聊城市东海铸锻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相关手续无法送达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