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台洲。被告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梦。原告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赖武梨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培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台洲,被告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3日,被告公司员工李德奎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培林就重油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了重油单价、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2011年9月15日起,原告累计向被告送货六车,共计148.88吨,共计货款640184元。因被告既不与原告签订合同,又不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被迫停止供货,并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0184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65%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未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拖欠原告货款,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仁虎、严零于2011年9月至10月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重油共148.88吨,并在收到人处备注成都川交机械工程公司八美项目部。以上事实,有收条5张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庭审中,原告提交:1.《关于道孚县八美路面工程我公司与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煤化重油供需合作的情况说明》,载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李德奎就道孚县八美路面工程项目部煤化重油供需大成口头协议。随后,原告向八美项目部供应重油共计148.88吨,因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重油供需合同,也未支付货款,故原告停止供货等。李德奎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2.《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来样化验报告》,证明被告收取货物后委托检验机构对重油进行了测试。被告质证称被告未委托李德奎与原告协商供货事宜,也未收到原告供应的重油,更没有委托检验机构测试重油。庭审中,李德奎出庭作证,称自己是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与“成都川交机械工程公司”是两个公司一套人马。与原告商议供应重油一事是“成都川交机械工程公司”委托其负责的。重油已经交付给了八美项目部,王仁虎和严零是项目部负责收货的人,但是自己不清楚八美项目部是被告承建的还是“成都川交机械工程公司”承建的。本院认为,首先,因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原告要证明被告尚有货款未支付,则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履行了供货义务的事实。但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收条上没有被告公司加盖的公章,也没有被告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收货人王仁虎、严零是被告公司员工或有权代表被告签收货物。相反,收条上显示的收货人为成都川交机械工程公司八美项目部王仁虎或严零,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货物的事实;其次,虽然李德奎在《关于道孚县八美路面工程我公司与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煤化重油供需合作的情况说明》签字确认了该情况说明的内容,但是其出庭作证时称自己是受“成都川交机械工程公司”委托与原告商谈供货事宜,且不清楚八美项目部的承建单位是被告还是“成都川交机械工程公司”。据此,本院认为李德奎的证言和《关于道孚县八美路面工程我公司与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煤化重油供需合作的情况说明》的内容相左,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原告提交的《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来样化验报告》不足以证明委托检验机构进行重油测试的单位是被告,即使被告是委托单位,亦不能证明该重油就是原告向被告供应的货物。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举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及债权债务的客观存在,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用104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成都顺祥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