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马某买卖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111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40元,并承担执行费67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