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79号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傅志权。委托代理人:贺华兵,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倪永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征。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620元,由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