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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79号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傅志权。委托代理人:贺华兵,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倪永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征。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620元,由原告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