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罗望成、陈俊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略,身份号码:略。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负责人:黄某某,行长。原审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略,身份号码:略。上诉人陈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24.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永  庆审 判 员 杨  潮  声代理审判员 郑  志  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冉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