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延峰诉被告某公司、牛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峰,某公司,牛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董延峰,男.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牛金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牛金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延峰诉被告某公司、牛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延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