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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自福诉被告王自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福,王自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23号原告王自福,男,汉族。被告王自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福诉被告王自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福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自福承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