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自福诉被告王自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福,王自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23号原告王自福,男,汉族。被告王自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福诉被告王自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福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自福承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