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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甘文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甘文有;刘作劝;李富平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南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文有,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正科级,原贵 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管教民警,现已退休,2004年4月至2009年9月为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住贵港市公安局新村(贵港市港北区) 142号私宅。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5日由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甘文有立案侦查。2012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全朋,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文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2013年3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文有及其辩护人甘全朋 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1日18时许,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值班人员刘某5、李某3根据所领导指示,将该所强制戒毒人员陶顺林从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3号室调至外10室。陶某调入外10室后,被该室强制戒毒人员苏某、江某1、赵某等人殴打致死。期间,被告人甘文有作为戒毒所管教民警,在值班期间没有按制度规定每 20分钟去巡视一次,对影响安全管教事件应发现未发现。被告人甘文有没有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管教职责,导致被管教人员被打死的严重后果。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被 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甘文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我国的刑法,构成 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甘文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其不按规定巡视等不是事实,其是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巡视,没有违反刑法,尽心尽职,请求法庭宣判其无罪。 辩护人甘全朋提出被告人甘文有在值班过程中已经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管教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陶某的死亡是苏某、江某1等人故意伤害所致,与被告人甘文有的行为 无关,且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甘文有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18时许,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值班人员刘某5、李某3根据所领导指示,将该所强制戒毒人员陶顺林从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3号室调至外10室。当天18时20分,受贵港市公安局聘用作为戒毒所协管人员的刘某5和值班民警李某3一前一后进行值班巡视至外10室时,见到陶某跪在外10室内的水 池边,刘某5立即制止和责问了苏某事由,并批评苏某后和李某3离开;18时40分,刘某5和李某3去吃晚饭,由值班民警的被告人甘文有接着值班巡视至19时10分许。期 间,陶某被同室的苏某、江某1等人殴打致伤。19时20分许,李某3吃完晚饭出来接替被告人甘文有进行巡视到外10室时,发现陶某跪地用嘴含刘某2的阴茎立即制止,并 通知刘某5开门带陶某离开外10室和通知医生黄某6赶来处理。经黄某6对陶某检查后,李某3、刘某5等人送陶顺林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检查、抢救,陶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 20时23分死亡。经鉴定,陶某系被他人用钝器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甘文有出生于1949年9月16日,其在本案发生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任职文件以及分工文件证实,2004年4月至2009年8月,甘文有任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主任科员。贵港市强制戒毒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监管教 育,采用药物进行强制戒毒,保障戒毒所和人员的安全。 3、(2009)贵刑一初字第5号、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2009)贵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0)桂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证 实,2011年6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陶某被殴打致死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江某1、赵某、梁某1、黄某3、刘某1、黄某2、覃某、黄某1构成故 意伤害罪,并分别被判处刑罚。 4、贵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08年—2009年期间的管教民警职责、协勤人员职责、值班制度证实,修订的戒毒所值班民警职责是管理、安排当班协管人员工作;负责对本所各 病室的安全监管。通过视频监控观察各病室安全状况,每隔20分钟去个病室巡视一次;带领医生、协管人员及时处置在押戒毒人员的伤病;妥善处理戒毒人员之间的纠纷,遇有突发 事件立即向值班所领导报告。 5、外10室戒毒人员戒毒材料证实,王某、吴某、刘某1、梁某1、刘某2、刘某6、李某1、江某1、黄某3、覃某、黄某4、黄某1、苏某、郑某、赵某、李某2、黄某7 昌、陶某因吸毒成瘾,分别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案发时均在强制戒毒期间。 6、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通知书、门诊病历证实,2008年9月11日晚,陶顺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医院检查过程中突然出现神志丧失,心跳、呼吸停止等情况,经抢 救无效于当晚8时23分死亡。 7、提审登记表证实,2008年9月11日16时11分,贵港市治安支队提审陶某,同日17时回所。 8、巡视登记证实,2008年9月11日18时,3室的陶某被调到外10室;18时20分值班人员李某3巡视时开灯,发现外10室陶某与同室苏某口角,进行制止,并批 评苏某;18时40分,值班人员甘文有巡视见外10室部分人员喝酒;19时,值班人员甘文有巡视见外10室部分人员喝酒;19时20分,值班人员巡视发现陶某跪吃刘某2 阴部,制止并让陶搬行李出室。 9、贵港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二十四小时值班情况登记表证实,陶某于2008年9月11日晚6时10分许被调到 外10室,李某3于6点20分巡视发现陶某被打当即制止,并批评了苏某,此后一直未发现异常。7点20分,李某3巡视发现陶某含刘某2阴茎立即制止,并叫陶某搬行李 出外10室,发现陶精神不好,当即送(陶某)去医院治疗。 10、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8年9月19日对苏某、江某1、赵某、黄某1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对刘某1、黄某2执行逮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5月21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一直住在外10室,同室共17人。监室内由其和江某1负责管理,平时有“新兵” 入监,经其看过是认识的人并与同监人员讲才不会被打。9月11日晚饭后,有一“新兵”入室,因他不愿服从去洗身及表示愿意做工,刘某1向其报告后,其就讲要打“新兵”,并 与同室的人一起殴打“新兵”,那“新兵”还用身体撞铁门。当“新兵”在水池边被打时,阿某1在二楼上面窗口问怎么回事,其当阿某1的面踢一脚“新兵”右眼角,阿某1叫不要再打了 就走开了。后“新兵”又被大家轮流打,直到刘某2到“新兵”面前脱下裤子,值班民警李某3巡视发现后制止其时,其还同李某3争起来,李某3就叫“新兵”穿好衣服出去。 2、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5月被送到贵港市戒毒所强制戒毒,8月调入外10室,室内共有17人。在外10室,一般由苏某和其说了算,同室的人都要服 从。9月11日晚饭后,有一“新兵”入室,因“新兵”不愿服从去洗身,大家围上去打他。在给“新兵”洗身时,“新兵”讲不做工,苏某就讲“打他”,大家又冲上去打他。“新 兵”被打后行近铁门,用手去拍铁门,很快管教干部来到门口查问是什么问题,大家都没有出声,“新兵”也没有出声,干部见没有什么事就走了,苏某又带头上去打“新兵”。大家 围坐在一起饮啤酒时,苏某用目光暗示大家轮流去打“新兵”。当“新兵”含刘某2阴茎几分钟后,值班民警李某3来到发现后马上质问苏某怎么回事,并进行批评,苏某反骂李某4 平,李某3马上通知几个民警及协管员过来开门叫“新兵”出去。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4月9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5月底调到外10室。外10室的江某1、苏某是“阿哥”,室内所有人都要听他们 两人的话干活,谁不听话做工就被打。“新兵”入监时,要行他们两人定的“例规”,有洗身(指到水池边用水冲洗身体)、吃咸鱼(指用拖鞋打屁股)、吃包子(指用拳头打)。 9月11日18时许,新调入一个戒毒人员后,同室人员就叫他洗身,开始行例规,他不愿做工,苏某就讲要打他,全室人员都上去踢打“新兵”。当“新兵”跪在水池边时,有干部 巡逻发现就问苏某怎么回事并制止苏某不要再打“新兵”后行开了。不久,苏某又带头打“新兵”,当“新兵”含“咸蛋”的阴茎时,李某3干部来到二楼看到就对外10室的人骂了 几声,苏某就骂李某3,约两三分钟,另外有干部打开外10室门,“新兵”自己行出去。 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4月17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同室人员共17人。苏某和江某1是外10室的讲话头,他们讲凡 有“新兵”入来,全室人都要动手实行“例规”。9月11日晚6时许,陶某被调入外10室,因不愿洗身被大家殴打。在打陶某过程中,有干部过来两次,一次是大概晚上6点 多钟陶某跪在苏某旁边时,“阿某2”在外面走廊看见问:“怎么回事?”苏某讲陶某不听话、不愿做工,并踢了一脚陶某的脸出血,“阿某2”看见这个情形讲:“不要搞 了。”就走了;第二次是陶某含刘某2生殖器时,李某3和“阿某2”过来带陶某出去。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干部来过。 5、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4月8日被送到贵港市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同室原有17人,监室的讲话头一号是苏某,二号是江某1。苏某规定 “新兵”来到先要洗身并马上做工,否则就挨打。2008年9月11日晚饭后,新调入一名“新兵”,“新兵”不愿洗身和做工,被其和赵某、刘某1、江某1、覃某、黄某3 等人拳打脚踢。苏某讲“不做就打他,打死我负责”。其一帮人又继续打“新兵”。直到“新兵”光着全身跪在水池边答应愿意做工为止,值班干部李某3在二楼巡视时发现了就批评 苏某,苏某还同李某3顶起来,后阿某2过来开门把“新兵”叫出去。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4月28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外10室。9月11日下午6时许,有一个“新兵”到外10室,全室人员叫他 按以前规矩去洗身再去做工,“新兵”讲不做工并骂人,大家就动手打他。当其回内间休息时好象有管教干部来问什么事,苏某讲“新兵”不愿做工,干部见没什么事就走了。后大家 又继续打“新兵”,当“新兵”用嘴吮吸刘某2阴茎时,管教干部李某3巡视见到大声制止刘某2,又问苏某怎么回事,骂了一句苏某,苏某拿着剪刀骂李某3。不一会儿,管教干部 过来开铁门让“新兵”出去。 7、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5月被送到贵港市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外10室。苏某、江某1是外10室的“讲话头”,他们规定凡是“新兵”都要行监规,否 则就被殴打,监室人员如不参与也要被殴打,每次行监规由苏某、江某1指挥。9月11日下午6时许,有一“新兵”调入外10室,因不愿洗身及做工,同室17人就对他进行殴 打,打完叫“新兵”跪在那里,后来有值班干部来看情况,苏某就讲“新兵”不做工,并踢一脚“新兵”右眼角出血。当强迫“新兵”帮“咸蛋”“口交”时,值班民警来到大声批评 苏某,苏某拿一把剪刀起来骂民警,之后民警就来开门叫“新兵”出去。 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9月7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9月11日晚6时许,戒毒所人员送一个戒毒人员到外10室,因他讲不愿 做工,苏某就讲“打他”,并和同宿舍内的其他戒毒人员对新来的戒毒人员进行拳打脚踢。当同宿舍的人逼“新兵”跪着用嘴含其阴茎,接着又殴打“新兵”约十几分钟后,管教干部 来喊“新兵”起来穿好衣服走出去。 9、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5月被送到贵港市戒毒所强制戒毒,9月10日调到外10室。外10室的“阿哥头”是苏某,“二哥头”是江某1,外10室的 一切事情都由他们两人说了算,谁不听话就被打,按他们自定的“监规”,新兵入外10室要实行“洗身”、“吃包子”、“吃咸鱼”等。9月11日晚6时许,管教干部送陶某进 外10室,陶某碰到晒在铁线上毛巾、衣服,苏某就喊“捶他。”,刘某1、黄某2、赵某、黄某1、覃某、黄某3、江某1等人就冲上去打陶某。期间陶某讲不做工又继 续被打。后大家一起饮啤酒时,苏某使眼色,让大家轮流上去打陶某。在打陶某期间,当苏某叫陶某跪下来,“阿某2”在二楼看见表示“够了,不要打了”之后走开。大概 间隔20分钟后,李某3和“阿某2”来把陶某带走,这期间没有见到戒毒所其他干部来过。 10、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08年7月被送贵港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关在外10室,同室共17人。外10室的“阿哥”是苏某、江某1,大家都要听他们的话。 苏某平时讲过,新到戒毒人员必须行“监规”,“新兵”到时,每个人都要出来给“新兵”吃“咸鱼”、“包子”。9月11日17时许,新来一个戒毒人员不愿洗身被大家围住殴 打。当“新兵”跪在厕所里,戒毒所的工作人员阿某2闻声赶到问:“苏某,你们捶他干什么?”苏某讲“新兵”不愿做工,“新兵”说不是,苏某就当着阿某2的面朝“新兵”的右 脸踢了一脚,阿某2说:“不要再打人了。”就离开了。监室的人又开始对“新兵”拳打脚踢,当黄某1叫刘某2让“新兵”“吹肖”时,戒毒所的民警李某3来到骂苏某,苏某反骂 李某3。过了一会儿,阿某2来开门叫“新兵”离开外10室。 11、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成瘾于2008年5月27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同室的共17人。外10室有洗身、吃咸鱼等监规,苏某做 “阿哥头”。2008年9月11日晚6时许,有一“新兵”调到外10室,不愿“洗身”及做工,苏某就发话要打他,后全室人员对他进行了殴打。当“新兵”光着身跪在水池角处 被痛打约1分钟时,一个管教干部到外10室二楼天窗见到就问苏某为什么打人,苏某讲那人不做工,干部叫不要打人,大家就停手不打“新兵”了。当其回住宿区喝水休息几分钟。 出到放风场看见刘某2正让那“新兵”含住他的阴茎时,李某3干部去到检查发现了,就骂苏某,苏某骂回李某3,还一脚踢在那“新兵”的脸上,“新兵”被踢得向后跌倒在地上。 眼角也被踢破流血,李某3又骂苏某,叫苏某不要再打人了,过了两三分钟,就有干部来将那“新兵”带走了。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8月28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外10室的管某是苏某、江某1,负责安排室内人员做工,管理室内人 员,室内人员都要听管某的,凡有“新兵”到都要被打。2008年9月11日晚6时许,有一戒毒人员新到外10室,苏某、江某1叫大家打“新兵”。当众人将“新兵”拉到风场 中跪时,干部闻声来到问:“干什么?别搞事。”苏某当着干部的面抽打“新兵”的脸,并讲他不愿做工,干部对苏某说别搞这么多事情后就走了。后来大家在风场口喝酒时,苏某又 叫大家轮流打“新兵”,后其听说他们叫“新兵”含刘某2的阴茎,直到后来“新兵”被干部叫出去。 13、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8月22日因吸毒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同室共17人。外10室的事由苏某、江某1说了算,没人敢反 抗,否则就被打,他们定下“监规”,规定凡有“新兵”到,都要例行“监规”,谁不去就被打。监规有吃包子(用拳脚打后背)、吃咸鱼(用拖鞋打屁股)等。2008年9月 11日晚6时许,有一“新兵”调到外10室,因不愿“洗身”及做工,苏某、江某1就发话要打他,后全室人员对他进行了殴打。后管教干部李某3来到外10室天窗处责问苏某。 苏某就同李某3对骂起来,约几分钟后,管教干部打开外10室铁门叫“新兵”收拾行李出去。 1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5月21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同室共17人。外10室由苏某、江某1做“讲话头”,每个新调入的 “新兵”都是他们叫人打或自己动手打,稍不服从都被打。2008年9月11日晚饭后,有一戒毒人员调到外10室,因他不愿“洗身”及做工,苏某、江某1就发话要打他,后全 室人员对他进行了拳打脚踢,其只用手打了“新兵”面部两巴掌。后有个干部巡视在窗口喊:“干吗?你们打跤?”苏某就和管理干部争吵起来,过了一会儿,那个干部就叫人来打开 铁门叫“新兵”出去了。 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因吸毒成瘾于2008年8月22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同室的共17人。监室内规定“新兵”(指新入室的戒毒人 员)须先洗身、“拜铁门”、做工等,如不服从,全室人员都要殴打他,否则就要被其他人殴打。规定是由“阿哥”即苏某、江某1定的,平时由他们管理监室里的人,其他人都要听 他们的话。2008年9月11日晚6时许,有个新戒毒人员来到外10室,因不服从监规及表示愿意做工,被全室17人共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苏某多次发话要殴打“新兵”。 在大家饮啤酒时也发话要大家轮流去殴打“新兵”。江某1指使过其用水去淋醒被打昏的“新兵”。当苏某叫“新兵”跪在水池旁边时,有一戒毒所工作人员过来叫苏某不要惹事便走 开了。过了十几分钟,苏某又叫他们轮流去打那个“新兵”,后戒毒所的李干部来了,骂了苏某几句,马上叫人来开门,将“新兵”扶出去。 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4月29日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同室共17人。外10室监头是苏某,其次是江某1,主要管做工,平时 大家都要听从监头指控。按监室惯例,“新兵”刚到都要先冲凉、吃“咸鱼”、“包子”等。2008年9月11日晚6时许,有一“新兵”到来因不愿“洗身”被全室的人殴打。当 其搞完卫生一两分钟,见到戴脚链的那个吸毒人员叫“新兵”含他的阴茎时,值班民警李某3看到就骂管监仓的苏某,苏某与李某3争吵起来,过了一会儿,见到管仓的阿某2开门进 来叫“新兵”离开监室。 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4月被送到贵港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住在外10室。2008年9月11日晚6晚许,管教干部将一个戒毒人员送到外10室后。 “讲话头”苏某讲“有客到”,全室人员就围住“新兵”打。“新兵”被逼打到在放风场的铁门上,“新兵”就撞铁门,苏某拿一张木板凳往“新兵”行去,这时在楼上巡查的管教来 到讲:“苏某你做什么?”苏某说“新兵”不做工又打人,就拿板凳打了三、四下“新兵”,那个管教就勿勿离开了。之后苏某又带头打“新兵”,当刘某2把阴茎给“新兵”用嘴含 时,楼上管教干部巡查发现马上制止。 18、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其自2004年5月在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从事协警工作。2008年9月11日下班时,甘文有叫其去煮饭给值班人员吃。当日19时许,李 富平去巡视,其在值班室。不久,刘某5说外10室出事了,后其与李某3、刘某5等人送陶顺林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检查。其在该所工作多年以来都执行20分钟巡视一次的规 定。 19、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实,贵港市公安局自2003年9月聘请其在该市戒毒所做医生。2008年9月11日19时20分,李某3打刘某5手机,叫其和刘某5到外10室看 病号。其赶到外10室时,陶某从监室走出,其检查发现陶某右下眼睑处有一道长约5-6cm的伤口,右侧鼻孔有血迹,前胸有一小块瘀斑,后背部、殿部软组织挫伤,皮下大 片瘀斑,胸部叩痛,腹部压痛,考虑为外伤损及内脏,即向李某3提出送到医院检查,后由李某3等人送陶某去医院。当时值班的巡视制度规定20分钟巡视一次。戒毒所在 2008年时的监控设备经常坏,坏了修好又用。 2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据其回忆,2008年9月11日,其是贵港市戒毒所值班领导。当天下午6点至7点,李某3没有向其汇报过外10室陶某与苏某争吵的情况,甘 文有没向其汇报过巡视发现有异常情况。 2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11日下午4点左右,其到贵港市强某所提讯过两个戒毒人员,具体提审那两个人记不起名字了,以强某所登记为准。其提审后打电话 给梁某2讲其提审的两个人是同案的,最好分开关押,不能同室。 22、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02年6月在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2008年9月11下午,贵港市治安支队办案人员廖某打电话给其讲,当天下午提审时 发现陶某与另一个同案犯在3室,要求调室。其就打电话请示黎某1副所长,黎某1同意调室后,其又打电话回所值班室给李某3,讲把3室的陶某调到外10室。戒毒所当时装的视 频监控设备已经坏了。 23、证人黎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07年1月在贵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2008年9月11日,陶某从戒毒所的3室调到外10室。当晚8点钟左右,潘所长打电话给其 讲外10室出现在戒人员殴打致伤。其回到所后,听从所长安排带甘文有去人民医院,见医生正在抢救人,大概半个小时,陶某无法抢救死亡了。当年,戒毒所制定有相关的规定制 度并实行了,根据有关规定,要求20分钟值班巡视一次。 24、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1月开始任贵港市戒毒所所长。2008年9月11日,贵港市治安支队办案人员提审戒毒人员,讲同案的人不能同室。当日陶某从 3室调至外10室没有经过其批准,其后来得知是由黎副所长同意调室的。在其任所长时,戒毒所制订有各项管理职责制度,根据值班制度要求,20分钟要巡视一次。戒毒所在 2005年装有监控视频设备,该设备用了一年多就不能用了。 25、证人黎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02年6月在贵港市公安局戒毒所工作。该所规章制度汇编(二0一0年十一月修订)有大部分在2008年就施行了,有90%的制度在 2004、2005年就施行了。所制定的值班制度中巡视要20分钟一次。戒毒所在2008时的监视设备是使用的,但该套设备在使用中时好时坏。 26、证人江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03年6月在港市市戒毒所工作。按戒毒所的规定值班中是20分钟巡视一次。在值班巡视中,发现有体罚现象、打架情况,一般马上制止,严 重的要采取隔离措施、调室,并要马上报告所领导,并在下班交班时向下班人员讲清楚。戒毒所在2008年时装有视频监控设备,但该设备画面很模糊,坏的时候多。 27、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自2002年5月底在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该所规章制度汇编(二0一0年十一月修订)中的内容在2008年基本都制定了,按规 定值班时要20分巡视一次,巡视时发现有打架的,可以制止的就制止,然后一定要向领导汇报,如果不能制止,该调室就调室。2008年时,戒毒所有三台视频,只有一台能使用 看到3-4室,且画面很模糊。 28、证人梁某3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11日晚19时10分许,其在收容教育所值班,当时其所在的收容教育所值班室离戒毒所的值班室大概有15米左右,其见到甘文有 走到收容教育所门口时,就与甘文有打招呼,甘文有回答说刚去巡视回来。 29、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戒毒人员一般称呼其叫“明某”。案发当日分完戒毒人员的晚饭后,其和李某3将陶某从3室调到外10室,然后进行巡视,在外10室见到陶某 在水池旁边洗澡和苏某发生口角,李某3进行制止,同室人员都散开了。19时10分,李某3去巡视不久打电话叫其拿锁匙去开外10室的门。其赶去开门后,见到外10室内有十 多人起哄,即叫他们全部入监仓,让陶某关好风场隔门后出来。经黄某6医生对陶某检查,其和李某3等人送陶顺林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检查,陶某突然病情恶化,医生开 展急救。案发当日,外10室没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戒毒所的监室巡视一遍不一定能在20分钟结束。当天值班协警有其和黄某5、黄某6,民警李某3值正班,甘文有值副班,值 班领导周某政委。 3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戒毒人员一般叫刘某5“阿某2”,同事和戒毒人员称呼甘文有“甘某”。2008年9月11日,其和甘文有在贵港市戒毒所值班,同班的有协管员 刘某5、黄某5及医务人员黄某6。当日18时10分,经戒毒所领导同意,其将戒毒人员陶某从3室调到外10室。18时20分,其和刘某5进行值班巡视,在外10室见到陶 顺林在水池边洗澡,并和同室戒毒人员苏某发生口角,被其和刘某5制止。18时40分,其去吃晚饭;19时10分,其吃完晚饭出来就去巡视;19时20分,其巡视至外 10室,发现陶某脱光衣服跪在水池旁用嘴吮同室人员刘某2阴部,背上有瘀血斑,立即制止并通知刘某5、黄某6赶来处理。经黄某6检查,其和刘某5等人送陶某到贵港市人 民医院急诊科检查,陶某突然病情恶化,由医生开展急救。案发当日,外10室没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记得当天周某是值正班领导,黎某1是值副班领导,其值正班,甘文有值副 班,值班人员有刘某5、黄某5、医生黄某6。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甘文有的供述,其在贵港市戒毒所工作期间,该所的制度里要求不管是民警或协警员,在值班中每隔20分钟巡视一次,协警员巡视发现问题要向值班民警讲。贵港市强制 隔离戒毒所规章制度汇编中《戒毒所值班民警职责》在2004年就已经制定有了。2008年9月11日晚6点钟,李某3讲梁某2打电话说要调3室的陶某到外10室,黎副所 长同意了,其就讲所领导批准就调。6时10分,李某3、刘某5把陶某调入外10室并巡视回来后去吃饭,叫其值班。6点40分其去巡视至7点10分左右,李某3吃饭出来。 其就去吃饭了。过了几分钟,黄某5跑来告诉其外10室打架出事了,其走到9室时,听见撞铁门声,开门后见龚海昏倒,其让黄某6检查。黄某5讲李某3让其从9室给两个人帮外 10室忙,其就叫覃武、黎某3与李某3、刘某5送陶某去人民医院抢救。李某3去吃饭前对其讲:陶某刚才与外10室的人争吵,等下你注意下。案发当日,外10室没有装视 频监控设备;值班领导是周某、值班民警是李某3,协警员刘某5、黄某5,医生黄某6,值副班黎某1和其。 (四)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法医检验,陶某尸体头面部、颈部、躯干部、四肢多处皮下出血、表皮剥脱,解剖检验见双侧脑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骨体中须横断性骨折。 胸骨折体内侧面出血,左第5前肋及右第4、5、6前肋均于锁骨中线附近骨折,纵隔积血,双肺气肿,右肺中叶内下缘肺组织挫伤,腹腔积血约150ml,脾脏全层破裂,已离断 成左右两部份,胃体部挫伤,胃内容可辨多量阴毛,一块暗黄色束状编织物,其身体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其双侧脑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该处颅脑的严重损伤可以致其死亡;而其 脾脏破裂离断、腹腔大量积血,可以致失血性休克致死。结论:陶某系被他人用钝器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鉴定结论已依法通知各当事人。 (五)勘验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港市公安局戒毒所内的外10室,分隔为东西2间房室,西侧房室地面上发现有冲洗过的痕迹,水渍明显,东墙上、南墙上发现三处溅状血 迹。东侧房室地面上发现三张凳面断裂的木板凳。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证明的事实互相吻合、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文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值班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被管教人员被殴打事件,导致一个被管教人员被打死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文有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的刑事责任。经审查,被告人甘文有不能严格按照其所 在单位的值班制度进行值班巡视,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表现。虽然被害人是被他人殴打致死,但是被害人被人殴打是发生在被告人甘文有值班期间,由于被告人甘文有不正确履行职 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打人事件,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对被告人甘文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文有认真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犯罪的意 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甘文有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甘文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文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农普升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