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存保与宁夏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存保,邓英,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文国,马庆,马悦,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杨存保,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邓英,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亚维,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文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文国,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回族,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庆,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悦,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9200000元、利息75750元、案件受理费137455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6818元,共计195050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马文国、马庆、马悦、张立军对上述债务中的15075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50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则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文国、马庆、马悦、张立军银行15075750元。三、若上述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开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