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雪莲与王连飞、王建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杨雪莲。被告王连飞。被告王建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莲与被告王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