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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列庭与蒋桂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桂英,杨列庭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桂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列庭。上诉人蒋桂英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5月7日送达蒋桂英,但其在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不符合上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桂英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