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唐卫平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唐卫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被执行人唐卫平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唐卫平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