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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凡魁与郓城县喉咽集镇陈楼粮食收购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凡魁,郓城县喉咽集镇陈楼粮食收购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307号原告林凡魁,农民。被告郓城县喉咽集镇陈楼粮食收购点。负责人陈恩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凡魁与被告郓城县喉咽集镇陈楼粮食收购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凡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凡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凡魁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