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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兴斌与侯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斌,侯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李兴斌,男。被执行人侯建新,男。李兴斌与侯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兴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建新欠款11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兴斌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00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