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国军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吴国军,居民。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军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吴国军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