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顾亦强、庄彩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强,庄某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9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强,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某娣,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6月8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彦忠、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及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1998年期间,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因生意亏损、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又无力偿还债款及利息。1998年至2003年8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编造做生意、办厂需要资金等借口,以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分别向被害人李某达、江某、徐某1、沈某1、韩某1、罗某、韩某2、方某、吴某1、吴某2、严某、沈某2、胡某1、徐某2、陈某、胡某2、吴某3、裘某等人骗借钱财,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后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先后逃匿。2011年9月6日,被告人顾某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月30日,被告人庄某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已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达、江某、徐某1、沈某1、韩某1、罗某、韩某2、方某、吴某1、吴某2、严某、沈某2、胡某1、徐某2、陈某、胡某2、吴某3、裘某的陈述、借条、承诺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清网行动逃犯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罗央芬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的违法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庄某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顾某强、庄某娣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