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与叶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叶祐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30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陶。委托代理人赵竹茵、邹飞波,广东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祐泉,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于2012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