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户籍地河南省,暂住地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号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在永吉县西阳镇镇内沿G202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300米左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张某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毫克,后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呈阳性,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232.14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抓捕经过、情况说明、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送达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立中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娜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永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吕村镇西常山东街村451号,暂住地吉林省永吉县西阳大黑山冀东水泥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号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在永吉县西阳镇镇内沿G202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300米左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张某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毫克,后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呈阳性,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232.14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抓捕经过、情况说明、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送达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立中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