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二初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黄某某等与李某某、孙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二初字第544-2号原告王某某。原告黄某某。原告邓某某。担保人沈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西民二初字第544-1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并依法查封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现因该案仍在审理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二、继续冻结担保人沈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秋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