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全太标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全太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574号罪犯全太标,于江西省上饶市,现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1)甬海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太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12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全太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全太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全太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太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