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文唐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唐。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初某日,被告人黄文唐将张××交给其的一支自制短枪藏匿到自己的房间的纸盒箱里。2012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黄文唐因与母亲争执,公安人员来到现场时,在被告人黄文唐的房间找到藏匿在纸箱盒里的枪支。对以上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文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某日,被告人黄文唐将张××交给其的一支自制短枪藏匿到自己的房间的纸盒箱里。2012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黄文唐因与母亲争执,并扬言要烧房屋,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处理时,在被告人黄文唐的房间找到藏匿在纸箱盒里的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关于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说明、证人梁××、郑××、谢××、曾××、张××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有关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枪支致伤力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2011)龙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文唐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伟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立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