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宾 李秋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小宾,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秋莲,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小宾、李秋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宾、李秋莲发出执行通知,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小宾、李秋莲外出下落不明,其外出地址不祥,银行无存款,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