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立民终字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文龙、李镶因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龙。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青。上诉人李文龙、李镶因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612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文龙、李镶上诉称,本案标的是要求撤销合同,而不是房屋,既然是不动产就不应该适用专属管辖,而是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复兴区人民法院或者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董青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涉及不动产物权归属,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所在地在肥乡县人民法院辖区,故肥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